职业病

诊断标准

1、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51-2009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代替gbz 51-2002)

  gbz 70-2009 尘肺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70-2002)

  gbz 73-200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73-2002)

  gbz 74-200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74-2002)

2、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57-2009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代替gbz/t 157-2002)

  gbz/t 218-2009 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代替gb/t 16854.1-1997)

  以上标准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鉴定程序

1. 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作业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 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 组织鉴定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同时,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要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共同诊断。参加诊断的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劳动者作出职业病诊断,必须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劳动者依据其诊断证明可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6.注意事项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病人待遇

  凡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患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享有待遇有:

  1、工伤医疗待遇:住院治疗期间单位应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是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4、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关待遇。

鉴定机构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涉及的机构和部门较多。除诊断、鉴定机构外,诊断与鉴定工作过程还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的举证义务时,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交已掌握的诊断与鉴定所需材料。此外,在协助取证方面诊断机构也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和配合(如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工作场所现场调查)。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证据材料存在异议时,需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定或裁定。

  一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二是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是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劳动者进行首次鉴定时,原诊断机构要提供职业病诊断时的有关材料;进行再鉴定时,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要提供首次鉴定时的有关材料。

诊断原则

  法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综合分析:1.病人的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3.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等。这是职业病诊断的基本要素,任何职业病诊断都不得排除这三个因素。

  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职业病诊断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第一章健康与职业病概述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确定的职业病诊断范围进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超出确定的诊断范围进行职业病诊断;

  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因素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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