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格伦综合征诊断多采用综合诊断的方法。诊断需要内科、口腔科及眼科等多个科室协同检查。关于舍格伦综合征的诊断,自1965年Bloch提出了原发性与继发性干燥综合征的诊断标准之后,各国又陆续提出了很多套诊断标准,如哥本哈根标准、圣地亚哥标准、Fox标准以及欧洲标准等。目前国际上应用较多的是2002年干燥综合征国际分类(诊断)标准。
上述项目的具体应用: 原发性舍格伦综合征:无任何潜在疾病的情况下,有下述2条则可诊断:①符合上述分类标准项目中的4条或4条以上,但必须含有第4条(组织学检查)和(或)第6条(自身抗体);②第3、4、5、6条中任3条阳性。继发性舍格伦综合征:患者有潜在的疾病(如任一种结缔组织病),而符合上述分类标准项目中的第1、2条中的任1条,同时符合第3、4、5条中的任2条。
必须除外:颈部、头面部放疗史,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恶性淋巴瘤,结节病,移植物抗宿主病(GVH病),抗乙酰胆碱药(如阿托品、莨菪碱、澳丙胺太林、颠茄等)的应用。